2019/12/17
合肥市2017年度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后期物业管理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各区认真落实已完成环境综合整治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的后期物业管理工作,2017年市房产局部门预算安排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项目后期物业管理奖补资金” (以下简称“资金”) 1000万元,为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费用奖补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奖补。
(一)物业管理费用奖补对象,是指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纳入2012年-2016年全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且完成整治的老旧小区,对其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展以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中心。经各区统计上报,截止2016年底全市共整治老旧小区326个,建筑面积1085.1万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奖补对象,是指对辖区内整治后的老旧小区落实了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共涉及38个街道(乡镇)。
二、奖补标准
(一)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奖补,经测算拟按照0.07元/平方米/月标准,以2017年1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实际服务时间(月)和服务面积实施奖补,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部分的不予计算,服务面积超出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上载明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上未载明面积的以立项批复面积为参照。
(二)对街道(乡镇)落实机构、职责、人员,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可奖补2万元。
三、资金使用程序
奖补资金使用按照预拨、申报、考核、复核、反馈的程序进行核定。
(一)预拨。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共1000万元,2017年4月底前由市房产局按照整治面积和开展此项工作的街道(乡镇)数一次性预拨到各区(附件1)。
(二)申报。街道(乡镇)于2017年9月底前向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附件2、3)。
(三)考核。区级物业管理部门依据考核细则(附件4、5)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对提出申请的街道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提出物业服务等次和奖补金额报市房产局复核。
(四)复核。市房产局于2017年11月20日前对各区物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考核等次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并由市房产局根据复核结果兑现或调整全年最终奖补金额。各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街道和老旧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五)反馈。区级物业管理部门于2018年1月开始对辖区内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2018年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督查。
四、考核办法
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在市房产局统一组织下由各区物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一)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具体依据《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附件4),确定物业服务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奖补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考核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
考核分80分—89分的,为良好;
考核分60分—79分的,为合格;
考核分59分(含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按标准110%进行奖补;
考核等次为良好的,按标准80%进行奖补;
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按标准60%进行奖补;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奖补。
(二)对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考核,依据《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细则》(附件5),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补金额。
考核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奖补2万元;
考核分79分(含79分)以下的,不予奖补。
五、资金管理要求
(一)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预拨付的奖补资金实行区内总额控制、据实结算,结余资金由市收回统筹调剂,超额部分在市统筹调剂资金没有余额的情况下由各区自行解决。
(二)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奖补,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变更奖补项目,凡未列入市整治计划的小区一律不予奖补。对于虚假申报套取资金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的奖补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专门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末端管理,及时监控资金流向,督促街道(乡镇)及时将资金足额奖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各区和街道(乡镇)要建立老旧小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账目。
(四)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日常职责,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涉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调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老旧小区的积极性,引导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物业保值增值等物业消费理念,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确实建立老旧小区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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